1、貯存危險化學品應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的規定。
2、實驗室應設置符合安全、消防相關技術標準要求的房間貯存危險化學品,該房間內用電設備、通排風設施、輸配電線路、燈具、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等都應滿足相關要求。
3、貯存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建筑,應安裝避雷設施,具體遵照GB50057的要求。
4、除貯存化學品房間外,每間實驗室內存放的除壓縮氣體、液化氣體、劇毒化學品和爆炸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總量不應超過1L/m2或1Kg/m2,其中易燃易爆性化學品的存放總量不應超過0.5L/m2或0.5Kg/m2,且單一包裝容器不應大于25L或25Kg。
5、實驗室除貯存化學品房間外,其他房間暫時存放在安全柜或試劑柜以外的危化品總量液體不得超過0.2L/m2、固體不得超過0.2Kg/m2;實驗臺化學試劑架上應只暫放當天用量,用完后應放回安全柜或試劑柜中。
6、危險化學品應參照相關規定進行貯存,且不得與禁忌物料混合貯存。
7、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應與爆炸物品、氧化劑、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蝕性物品隔離貯存。盛裝液化氣體的容器屬壓力容器的,應有壓力表、安全閥、緊急切斷裝置,并定期檢查,不得超裝。
8、易燃氣體不得與助燃氣體、劇毒氣體同存;氧氣不得與油脂混合貯存;易燃液體、遇濕易燃物品、易燃固體不得與氧化劑混合貯存;氧化劑應單獨存放。
9、有毒、有害物質應貯存在陰涼、通風、干燥的場所,不得露天存放,不得接近酸類物質;腐蝕性物品,包裝應嚴密,嚴禁泄漏,嚴禁與液化氣體和其他物品共存。
10、實驗室化學品柜上應有信息牌說明存放的類別、名稱和數量。
11、危險化學品入庫后應定期檢查,發現化學品容器未關緊、破損、滲漏、標簽不完整等時,應及時處理。
12、危險化學品貯存區域的溫度、濕度應嚴格控制,發現變化及時調整。
13、貯存化學品的房間應有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且便于查看和索取;操作人員應掌握危險化學品的基本特性和應急處理方法。
14、氣瓶搬運、裝卸、儲存和使用應符合GB/T34525-2017的相關規定。
15、氣瓶應放置于陰涼處的氣瓶儲存區域中并牢固固定。
16、氣瓶宜配有防震圈。
17、不同種類的氣瓶放置在同一氣瓶柜之前應考慮兩種氣體的相互影響。
18、需要在氣瓶柜外使用的氣瓶應直立固定在專用支架上。
19、氧氣氣瓶不能與乙炔、CO、CH4等可燃性氣體氣瓶混放。
20、HCl、H2S、Cl2、CO等有毒、有害氣體(低濃度的標準氣體、計量用氣體除外)氣瓶應單獨存放并在不遠處配備正壓式空氣呼吸器。
21、操作人員應保證氣瓶在正常環境溫度下使用,防止意外受熱:不應將氣瓶靠近熱源,安放氣瓶的地點周圍10m范圍內,不應進行有明火或可能產生火花的作業。
22、嚴禁在化學品儲存房間和化學品儲存柜內存放其他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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