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根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的《氣瓶安全監察規定》(2015年修訂)第四十五條:儲存充氣氣瓶的單位應當有專用倉庫存放氣瓶。氣瓶倉庫應當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氣瓶存放數量應符合有關安全規定。
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三章規定:
1. 使用乙炔氣瓶的現場,乙炔氣的存儲不得超過30m?(相當于5瓶,指公稱容積為40L的乙炔瓶),乙炔氣的儲存量超過30m?時,應用非燃燒材料隔離出單獨的儲存間,其中一面應為固定墻壁。
2. 乙炔氣的儲存量超過240m(相當40瓶)時,應建造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存儲倉庫,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m,否則應以防火墻隔開。

三。 根據AQT7009《機械制造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4.2.27.4.3,工作現場的氣瓶,同一地點存放量不得超過20瓶;超過20瓶,則應該建立二級氣瓶庫。
四。根據中石油天然氣集團標準QSY1365-2011《氣瓶使用安全管理規范》4.4.6
1. 使用乙炔氣瓶的現場,乙炔氣的存儲不得超過30M?(相當于公稱容積為40L的乙炔氣瓶5瓶);
2. 乙炔氣的存儲量超過30M?時,應用非燃燒材料隔離出單獨的儲存間,其中一面應為固定墻壁;
3. 乙炔氣的存儲量超過240M?(相當于40瓶)時,應建造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存儲倉庫,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米,否則應以防火墻隔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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